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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理论是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哲学家罗尔斯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理论。
2、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意在提供一种能替代而且是优于传统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通过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并发展到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认为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3、明确规定: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4、人们由于生活的外在条件和内在禀赋的影响,在出发点上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通过正义原则凋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尽量排除这种不平等。
5、认为任何进入原初状态,不知道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定信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选择,经过合理的推理,各方将选抒的是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指各方都得到最大的自由,它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关;第二条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指用可以使社会中最差成员得到最大好处的方式来分配财富,它与社会和经济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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