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一医生被患者连桶数刀
16日晚,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被刺医生女儿张丽(化名),其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父亲今年59岁,是新乡市代管的县级市长垣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张丽称,事情发生在1月11日上午,“听父亲同事说,当时父亲正在门诊为一名病人看病,伤人者突然闯进办公室,并从衣服兜中拿出一把长约7厘米的水果刀刺向我父亲。”张丽说,隔壁诊室的医生听到父亲喊叫救命后,立即冲进办公室将伤人者制服。“我父亲那时已经被伤人者捅了好几刀,包括头部、脸部以及背部,父亲随后立即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做了开胸手术。目前情况趋于稳定,但是身上仍然插满了各种仪器。”
二、医生被患者连桶数刀原因
据张丽了解到信息,伤人者曾是长垣市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患者,听说有多年精神病史,是其父亲之前的病人,“现在还不清楚该伤人者是不是一直由我父亲负责,但是他经过评估已经出院近1个月时间,这次据说是回来拿药。”张丽告诉记者,16日下午,法医对父亲伤情做了相关鉴定,“看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虽然父亲身体情况目前较为稳定,但是看到躺在病床上的父亲,张丽不禁提出疑问,若伤人者被证实的确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能力,父亲所经历的这些痛苦又该由谁负责?而长垣市精神病医院作为一家承担长垣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精神公共卫生服务及精神疾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等工作的医院,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安检措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昕炜和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袁昕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蓝天彬律师向天目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要针对行为人做精神鉴定,诊断该行为人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如果该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行为人刺伤医生,如果医生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有可能刑事立案。”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医院是否有连带责任,蓝天彬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针对医生的特定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医院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医院确实也要加强安全保障,让医生执业环境更安全。”